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曲延波律师
庭审有效辩护,维护当事人权益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被告人郑X,男,1996年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枣庄市某区域。2022年10月,郑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3年2月,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某看守所。枣庄市XX人民检察院指控郑X犯危险驾驶罪、强奸罪,于2023年6月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被害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曲XX律师担任郑X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1. 危险驾驶罪20229272030分许,郑X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薛城区某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8.8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2. 强奸罪2023219日晚,郑X在薛城区某小区朋友家中与被害人等人聚餐饮酒,次日130分许至210 分许,郑X趁他人熟睡、被害人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在明知被害人拒绝的情况下,将被害人带至房间使用暴力强行欲发生性关系,因他人听到被害人呼救前来制止未得逞,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构成人体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郑X的行为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辩护人辩护意见

曲XX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详细阅卷、会见当事人,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被告人郑X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 被告人郑X的强奸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未遂,应适用中止犯的相关处罚规定;

3. 被告人郑X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

4. 被告人郑X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总结

枣庄市XXX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案发后郑X确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郑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郑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律师价值

在本案辩护过程中,曲XX律师始终秉持专业、负责的执业理念,全面介入案件各个阶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核心价值:

1. 精准案件分析,制定辩护策略: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详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结合刑法相关规定,针对性提出自首、犯罪中止等辩护观点,为案件辩护奠定坚实基础,虽该两项观点未被法院采纳,但为后续量刑辩护争取了协商空间。

2. 推动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律师积极协调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赔偿事宜,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帮助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该情节被法院依法采纳,成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有效降低了量刑幅度。

3. 引导认罪认罚,实现从宽处罚:律师向被告人释X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引导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中当庭认罪认罚,法院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适用从宽处罚规定,充分体现了该制度的适用价值。

4. 庭审有效辩护,维护当事人权益: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辩护,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专业质证和辩论,即便部分辩护观点未被采纳,也让法院充分考量了被告人的各项酌定从轻情节,最终法院作出的判决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与辩护效果的统一。

  • 1970-01-01
  •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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