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肇事逃逸且高酒精含量危险驾驶罪案获精准量刑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XX,系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周文达律师受委托担任孟XX的辩护人。2023 年 1 月,孟XX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段时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后被民警抓获。经检验,孟XX血液中酒精含量达 231.9 毫克 / 100 毫升,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孟XX家属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孟XX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案经过
周文达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办案工作,先后完成会见被告人、查阅全案卷宗材料、梳理案件证据及量刑情节等工作。律师在阅卷中重点核实了孟XX到案经过、酒精检测结果、事故责任认定、赔偿谅解等关键事实,明确案件存在血液酒精含量 200 毫克 / 100 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等从重处罚情节,同时也存在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中,周文达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仅针对量刑部分发表专业辩护意见,着重提出孟XX到案过程中无抗拒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日常品行良好,同时家庭负担较重等多项从轻处罚理由,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上述情节。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周文达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孟XX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认为,孟XX具有血液酒精含量 200 毫克 / 100 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负全部责任等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决孟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