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委托人应X,男,1987年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户籍地及住所地为浙江省绍兴市某区域。2017年1月26日,应X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当地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应X当日被释放,次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当地人民检察院于3月31日以应X涉嫌挪用资金罪批准逮捕,4月6日应X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017年10月13日,丽江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应X犯挪用资金罪,向丽江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案件后,曲延波律师作为被告人应X的辩护人,与另一位辩护人共同为其提供辩护服务,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基于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案件审理期限延长三个月。2018年1月22日,丽江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法院建议延期审理,后于2018年2月22日侦查完毕并建议法院恢复庭审。2018年4月12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曲延波律师与其他辩护人、涉案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一同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在案件后续审理过程中,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案件总结
本案系一起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案件,委托人应X先后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辩护人围绕案件核心事实与证据展开辩护工作,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推动案件审理程序的合法推进。检察机关在开庭审理后,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丽江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正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本案以检察院撤诉告终,委托人的刑事追诉程序至此终止。
律师价值
1. 程序辩护,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基于案件证据存在的争议点,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推动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为案件事实的查清争取了充分的时间,同时严格监督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合规,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2. 专业质证,动摇控方证据体系:作为辩护人,曲延波律师与团队共同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与质证,针对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专业辩护意见,指出控方证据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最终促使检察机关认识到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主动提出撤回起诉,从根本上避免了当事人被错误定罪量刑的风险。
3. 全程辩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办理,从强制措施阶段的辩护,到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专业法律意见出具,再到庭审中的当庭辩护,始终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凭借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与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最终实现了检察院撤诉的良好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也保护了当事人所经营企业的正常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