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曲延波律师
专业履职保障诉讼权利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2018年,河北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刘XX、杨XX、李XX、杨X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河北省XX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曲XX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

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系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德州XX,2017年4月底,其得知一辆XX虎揽胜汽车处于查封、抵押状态且在德州周边活动,遂意图收回该车变卖获利,随后在该车上安装GPS定位装置,并与二手车辆收购方协商好车辆收购事宜。2017年5月9日晚,刘XX发现该车驶离德州后,指使被告人杨XX找人收回车辆,并提供了GPS定位相关信息。杨XX随后联系他人,召集被告人李XX、杨X等多人跟踪该车。

2017年5月10日13时许,在某服务区(XX县境内),李XX、杨X等人趁车辆驾驶员独自在车内之际,抢走车钥匙、逼迫驾驶员至车辆后座,使用信号屏蔽装置后驾驶该车逃窜,后将车辆存放于杨XX原籍。2017年5月11日晚,刘XX将该车以27万元价格卖给收购方,收购方先后转账支付部分购车款,后因得知车主报案,收购方要求刘XX退回车款并取走车辆。刘XX等人将车辆取回后停放于济南某派出所附近停车场,迫于公安机关压力,于2017年5月13日将车辆返还车主。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涉案XX虎揽胜汽车价值60.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杨XX、李XX、杨XX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杨X系累犯,应依法判处。

二、案件总结

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曲XX律师作为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的基础上,为刘XX作罪轻辩护,提出多项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XX具有坦白情节;2.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3.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4.到案前已将被害人车辆返还,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曲XX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依法采纳了刘XX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到案前返还车辆未造成被害人损失的意见,对其他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与量刑情节不相适应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余三名被告人亦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其中杨X因累犯从重处罚;同时法院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作案工具进行没收或销毁。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辩护定位:曲XX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核实证据的基础上,确定罪轻辩护的核心思XX,不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基本犯罪事实,使辩护意见更具客观性和说服力,契合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

2. 全面梳理量刑情节:律师从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主动返还财物未造成损失等多个角度,全面梳理被告人刘XX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轻量刑提供了完整的辩护依据。

3. 辩护意见获法院部分采纳:律师提出的多项罪轻辩护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了刘XX的认罪悔罪态度、初犯情节及返还车辆未造成损失等实际情况,体现了辩护意见的专业性和合理性,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专业履职保障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曲XX律师依法出庭为当事人辩护,充分行使辩护权,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确保案件审理的程序正义,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和诉讼保障。

  • 1970-01-01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