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曲延波律师
全面挖掘从轻情节,专业履职保障权益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X,男,1988年出生,大专文化,无业,曾因盗窃罪于2013年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7月,杨X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杨X犯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间,杨X在济南市历城区多个小区内,采取爬窗入户的方式先后实施盗窃作案7次,盗窃现金及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等物品,涉案价值共计15810元。公诉机关认为,杨X多次入户盗窃财物,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思路

本人作为杨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阅卷、会见当事人,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当庭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

1. 证据层面,被害人所述的现金损失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现金数额存疑;

2. 量刑情节层面,杨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3. 退赔层面,杨X的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综上,请求法院对杨X依法从轻处罚。

案件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杨X7次入户盗窃、涉案价值15810元的犯罪事实属实;2016年7月杨X被抓获归案后,民警从其租住处起获部分被盗物品(价值4710元),并已发还失主;案件审理过程中,杨X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

案件总结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院对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判决:

1. 被告人杨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 2016 79日起至2017 108日止);

2. 责令杨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一万一千一百元(已交纳一万元)。

法院认为,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杨X有盗窃前科,多次入户盗窃,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险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现金数额存疑的意见,因被害人失窃后及时报案、数额记忆准确,法院未予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的杨X亲属代为退赔大部分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对杨X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价值

1. 精准把握辩护焦点:接受委托后,通过细致阅卷、核实证据,精准发现公诉机关指控中现金损失缺乏客观佐证的问题,从证据层面提出有效辩护意见,虽因案件客观情况未被法院完全采纳,但充分履行了律师的质证与辩护职责,维护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2. 全面挖掘从轻情节:结合案件事实,全面梳理杨X具有的坦白、悔罪、亲属代为退赔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庭审中重点阐述,让法院充分考量杨X的认罪态度与案件社会危害性的降低程度,为法院作出从轻处罚判决提供了关键依据。

3. 推动退赔化解矛盾:积极沟通杨X亲属,促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既在法律层面为杨X争取了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也在社会层面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化解了双方的矛盾,降低了案件的社会负面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 专业履职保障权益: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参与庭审,全程为杨X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与辩护,确保其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让案件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公正审理。

  • 1970-01-01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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