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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曲延波律师
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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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30日8时许,在济南市XX区XX大街某驾驶员培训学校门口,因停车纠纷引发口角冲突,被告人李X闻讯后到场质问并殴打被害人白XX,被周围群众拉开。后被告人王X赶到现场,李X将白XX踢倒在地,王X上前踹白XX腿部,致白XX左胫骨、左腓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5年12月,李X、王X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白XX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9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7年2月23日,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李X、王X提起公诉,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二被告人系自首。曲延波律师作为李X的辩护律师,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提出多项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X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与王X不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李X无罪;2、本案系民间矛盾引起,且被告人李X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被告人李X系初犯、从犯、自首,并向法庭提交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

案件总结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本案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后,对辩护人提出的李X无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但认定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李X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成立。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价值

1. 精准制定辩护策略: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从主观故意、共同犯罪、犯罪地位等角度切入,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虽部分意见未被采纳,但为法庭查明案件细节、综合考量被告人情节提供了重要参考。

2. 积极收集提交证据:及时收集并向法庭提交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关键书证,充分证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悔罪表现,为法庭从轻处罚的裁判提供了扎实的事实依据。

3. 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重点强调被告人系自首、初犯,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采纳相关合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最大限度降低了刑事处罚对当事人工作、生活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 专业把控法律适用:精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自首、缓刑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当事人的辩护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保障了辩护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 1970-01-01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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