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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海沪达律师事务所
沪达所律师代理原告,凭借充分的证据和专业诉讼策略,成功为客户追回全部206万余元垫付款及相应利息,诉求获法院全面支持。

案件详情

原告:XX公司,住所地XX省宁德市XX县。

法定代表人: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律师,上海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律师,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庐山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XX。

法定代表人:丁X。

原告XX公司与被告庐山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律师郑律师,被告庐山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为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确定。原告为被告垫付款项XXX元,有银行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关于化工贸易业务垫资还款协议》为证,且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庭予以认可,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偿还垫付款XXX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约定的利息过高,原、被告双方当庭均同意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起算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当日LPR为3.45%),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即以XXX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485%(3.45%×1.3倍)计算,自2024年5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6月16日的利息96849.04元{XXX元×[3.45%×(1+30%)÷365天]×382天},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庐山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公司偿还垫付款XXX元;

二、被告庐山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公司支付利息,以XXX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485%计算,自2024年5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6月16日的利息96849.04元,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25337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共计30337元,由被告庐山XX公司负担。(被告庐山XX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5337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并在十日内将缴费凭证提交给承办人或书记员,逾期未缴纳或未提交凭证的将移送执行。缴纳账户户名:庐山XX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XX。诉讼费缴纳时请务必在用途中注明“(2025)赣XXX民初XXX号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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