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吕泽宇律师受金融机构委托,代理其与四名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 年 9 月,借款人二被告与委托人签订《最高额贷款合同》,约定最高贷款本金 480 万元,年利率 8.64%,担保人二被告以名下房产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合法抵押登记。委托人依约发放全部贷款后,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 2025 年 2 月 17 日,尚欠逾期本金 475 万元、逾期利息 69120 元、罚息 887202 元,合计 XXX 元。担保人抗辩抵押合同无效并主张免除罚息,借款人亦提出利息罚息过高的抗辩。吕泽宇律师作为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及罚息、支付维权律师费,并确认委托人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办案经过
本案由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吕泽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整理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主体身份证明、《最高额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款借据、还款记录及利息罚息计算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等九组核心证据,充分证明案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委托人已依约履行出借义务,借款人构成违约及欠款金额、抵押登记已依法生效等关键事实。
庭审中,被告一方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抗辩利息罚息过高且拒绝承担律师费,担保人一方则提出抵押合同签订时为空白合同、其曾提交撤销抵押申请,主张抵押合同无效,同时亦拒绝承担律师费。针对各被告的抗辩意见,吕泽宇律师逐一进行针对性质证和辩论:一是案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高情形,借款人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抵押房产已办理合法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人的撤销抵押申请未送达委托人且不产生撤销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委托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是委托人为追索欠款实际产生律师费,已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予以证明。
庭审中,一名借款人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按缺席审理。
案件结果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吕泽宇律师的核心诉讼主张,作出判决如下:
1. 借款人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委托人截止 2025 年 2 月 17 日的借款本金 XXX 元、逾期利息 69120 元、罚息 887202 元,合计 XXX 元;
2. 借款人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委托人自 2025 年 2 月 18 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3. 若借款人二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委托人有权就担保人二被告抵押的案涉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 案件受理费 26090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借款人二被告承担;
同时,法院判决若被告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委托人核心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成功实现追索借款本息、确认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诉讼目的,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金融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