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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吕泽宇律师受山西XX公司委托,代理其与两名自然人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 年 9 月,委托人与二被告签订《最高额贷款合同》,约定向二被告提供最高本金余额 686 万元的贷款,二被告以名下四处房产为案涉债权办理抵押登记并生效。委托人依约发放全部贷款后,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 2025 年 2 月 17 日,尚欠逾期本金 685 万元、逾期利息 108505.86 元、罚息 XXX 元,合计 XXX.86 元。委托人多次追索未果,遂委托吕泽宇律师向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息罚息、支付维权律师费,并确认委托人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本案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由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吕泽宇律师作为原告方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1. 证据准备:吕泽宇律师围绕委托人诉讼请求,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提交了被告身份及婚姻证明、借款申请及相关承诺文件、《最高额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及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贷款发放凭证、还款记录及利息罚息计算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借贷关系、抵押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以及二被告逾期还款的违约事实和欠款金额。

2. 庭审抗辩:庭审中,二被告提出多项抗辩理由,主张原告承诺倒贷后反悔导致罚息产生、原告账务错误致其征信异常造成损失、律师费无票据不应承担。吕泽宇律师针对上述抗辩逐一进行有力反驳:其一,倒贷需经银行综合核调,被告贷款到期前并未依约支付全部利息,银行拒绝倒贷具有合法依据,罚息系被告自身违约所致;其二,银行已就征信问题积极协助处理并作出合理说明,该事实不能成为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正当理由;其三,就律师费主张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等相关依据,完成举证责任。同时,二被告对吕泽宇律师提交的除委托代理合同外的其余证据均无异议,法庭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采纳。

案件结果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吕泽宇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结果如下:

1.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委托人截止 2025 2 17 日的借款本金 XXX 元、逾期利息 108505.86 元、罚息 XXX 元,合计 XXX.86 元;

2.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委托人自 2025 2 18 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3. 若二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委托人对二被告抵押的四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 案件受理费 34288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若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若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次诉讼实现了委托人核心维权诉求,成功为委托人追索大额逾期贷款,有效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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