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20 年底至 2022 年 5 月,三名当事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办理合法生产手续的情况下,先后租用某非食用植物油加工厂厂房,先尝试生产阿米舒必利中间体未果,后经协商确定生产对苯二甲醛,口头约定了相应股份比例。期间,当事人一方以其注册的实业公司名义,多次从多地化工公司购买氢氧化钠、对二甲苯、亚硝酸钠等危险化学品,另一当事人通过他人介绍购买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并非法储存,三人组织工人非法生产,将生产废液直接排放至厂区外空地,造成土壤环境严重污染。经司法鉴定,案涉非法加工点因排放废液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至少约 862.059 万元,未对地下水造成污染损害。2024 年,公诉机关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对三名当事人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名当事人对污染土壤进行修复,若无法修复则赔偿修复费用 862.059 万元。吕泽宇律师作为其中一名当事人的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办案经过
案件受理后,吕泽宇律师接受委托,立即开展全面的办案工作,详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梳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体系以及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多次会见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细节、核实案件事实。
针对公诉机关的刑事指控,吕泽宇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提出多项核心辩护意见:1. 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购买、储存的氢氧化钠、对二甲苯、亚硝酸钠仅属于危险化学品,并非《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危险物质,该部分指控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不能成立;2. 对污染环境罪罪名不持异议,但鉴定意见认定的 862.059 万元为 “生态环境损害” 而非 “公私财产损失”,现有法律未对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作出明确数额规定,公诉机关指控 “情节严重”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 本案两项罪名存在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断,而非数罪并罚;4. 本案犯罪事实均发生在 2022 年 5 月前,依据从轻兼从旧原则,应适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5. 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愿意在经济能力范围内积极赔偿、修复生态环境损失,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吕泽宇律师代理当事人提出抗辩意见,认可对污染土壤进行保护修复,但对 862.059 万元修复费用不予认可,提出案涉生产场所系公用场所,存在多方共同排污情形,当事人的排污行为并非案涉污染的唯一原因,且实际生产时长较短,排污能力达不到鉴定报告认定的污染面积和体积。
庭审过程中,吕泽宇律师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问题,与公诉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进行充分的法庭辩论,精准发表辩护及代理意见,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部分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与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牵连犯罪,择一重罪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认可当事人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当事人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认定三名当事人应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862.059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其余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