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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炬(甘孜)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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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阅卷梳理全案,精准提出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未实际获利、社会危害性小等核心辩护意见,推动法院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并采纳量刑建议下限,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情况

委托人李XX,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9 日被执行逮捕,后由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2025)某 号起诉书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号(2025)川 XX刑初 X号。公诉机关指控,李XX受代号为 “老二” 的疑似境外人员雇佣,邀约王X及吴XX等三人共同参与运输毒品,涉案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 9013.5799 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在 10.6%-17.8% 之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同时提出对李XX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的量刑建议。
另查,李XX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届满,此次涉嫌犯罪系缓刑考验期满后不久。

(二)案件事实经过

2024 年 12 月,李XX通过网络平台结识疑似境外人员 “老二”,对方以 8-10 万元报酬诱使其帮忙取货,李XX遂邀约王X参与,并承诺给予 5 万元报酬,吴XX等人得知后主动要求加入。2025 年 3 月,“老二” 告知李XX货物已藏匿于过境货车内,李XX随即租赁车辆前往四川甘孜康定市,途中得知所取货物为毒品,其仍通知王X等人前往汇合。
“老二” 分四次向李XX转账共计 11500 元作为路途开支,李XX向王X转账 3800 元用于相关开支。李XX、王X与吴XX等三人汇合后,李XX单独告知王X货物为毒品,二人商议不将此事告知其他三人。后五人根据 “老二” 的定位多次跟踪藏匿毒品的货车,先后三次尝试提取货车内的毒品,均因客观原因未能成功,期间王X等人还购买了铁丝、手钳等取货工具。
2025 年 3 月 25 日,五人再次尝试取货时发现疑似暴露,吴XX等三人决定放弃并驾车离开,经李XX劝说折返后,五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货车内查获疑似毒品 23 条及定位器 1 个,经鉴定及称量,确认涉案物品为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 9013.5799 克。

(三)公诉机关指控及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认为,李XX受雇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 9013.5799 克,构成运输毒品罪,其与王X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律师辩护思路与工作

李XX亲属委托四川XX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贾XX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李XX,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查阅全案卷宗材料,对案件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分析,结合案件细节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1. 本案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未遂,李XX等人多次尝试提取毒品均未成功,毒品始终未脱离公安机关控制,未实际进入流通环节,依法可对李XX从轻或减轻处罚;
  2. 李XX系受雇佣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未实际获得违法所得,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3. 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宽处罚;
  4. 李XX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毒品虽数量较大但含量较低,且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量刑应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5. 李XX的前科犯罪与本次毒品犯罪性质不同,且缓刑考验期已届满,该前科情节对本次量刑的影响应有限考量。
同时,贾XX律师在庭审中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与公诉机关充分质证,着重向法庭阐述李XX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及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恳请法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李XX予以减轻处罚。

三、案件判决结果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全面审查,除对运输毒品罪未遂的意见未予采纳外,对其余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李XX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但李XX系受雇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结合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因素,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李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结果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下限,实现了对李XX的从轻处罚。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为重大运输毒品刑事案件,涉案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达 9013.5799 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运输毒品数量大的,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李XX虽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且有犯罪前科,但其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1. 系受雇佣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 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3. 涉案毒品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未流入社会,实际社会危害性较小;
  4. 未实际获得违法所得,主观恶性相对较低。
法院综合考量全案事实、情节及李XX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其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既体现了我国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也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五、律师价值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贾XX辩护律师充分发挥专业法律服务作用,通过全面、细致的案件梳理和法律分析,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辩护要点,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贾XX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价值:
  1. 权利保障价值:贾XX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委托人,了解其涉案情况,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诉讼权利,保障了委托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知情权、辩护权等合法权利,让委托人在涉案后能够清晰了解案件走向及法律后果。
  2. 证据分析与质证价值:贾XX律师通过细致查阅案卷材料,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在庭审中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与公诉机关充分质证,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准确性。
  3. 辩护策略制定与实施价值: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贾XX律师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精准提出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在庭审中清晰、有条理地阐述辩护意见,让法庭充分考量委托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及从宽处罚情节,为法庭作出公正判决提供了重要参考。
  4. 宽严相济政策落地价值:贾XX律师在辩护中着重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推动法庭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对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委托人予以合理量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证明,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够有效维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专业分析、精准辩护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 2025-12-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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