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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 “忻州XX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委托吕泽宇律师提起上诉。该案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因 2022 年 8 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诉请忻州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忻州XX公司赔偿保险理赔款 108086.87 元。忻州XX公司认为案涉事故车辆未在公司实际投保商业三者险,保单信息与实际车辆不符且投保人存在不实告知,同时本案涉刑事犯罪线索一审未移送,故委托吕泽宇律师上诉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另有三名自然人被告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诉讼。

办案经过

吕泽宇律师接受忻州XX公司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搜集证据并制定上诉策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忻州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1. 事实层面:律师在上诉中明确指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涉重型自卸货车虽有对应保单号,但保单登记的车架号、投保主体等信息与事故车辆完全不匹配,车架号作为车辆唯一识别码,足以证明案涉车辆未在忻州XX公司实际投保,且公司未收到相关保险费,双方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同时提出被上诉人提供的商业保单系伪造,无任何证明效力。

2. 法律层面:律师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仍判决公司担责,违背保险法及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3. 程序层面:律师向法院提交相关线索,证明案外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刑事犯罪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民事纠纷的性质、效力和责任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法院应中止审理并移送犯罪线索,但其未予处理,程序违法。二审审理过程中,吕泽宇律师就上述争议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针对被上诉人及原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 车架号仅相差一位、发动机号一致即认定为同一车辆”“保险公司先收费再出保单故已收保费等抗辩理由,逐一反驳,强调车架号的唯一性、保险公司投保审查的前提是投保人如实提供信息,且案涉保费实际由案外人支付,与原审被告无直接关联,同时明确本案投保人的不实告知行为系故意为之,符合保险法免赔情形。

案件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吕泽宇律师的上诉代理意见,作出 民事判决:

1. 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原审自然人被告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驳回被上诉人对另一原审自然人被告诉讼请求的判项;

2. 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忻州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车主及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

3. 改判由原XX际车主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 108086.87 元,原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原审赔偿责任主体按比例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2462 元由原XX公司承担。忻州XX公司成功实现上诉目的,无需就案涉交通事故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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