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7 年,涉案当事人系该公司煤炭采购负责人,中共党员。2023 年 11 月,该当事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以同一罪名于 2025 年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21 年 12 月,该当事人与他人协商购煤及虚开增值税发票事宜,按指示向某实业公司支付款项 222XXXX0856.40 元,其所在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业务、资金回流等方式接受该实业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3 份,税额 XXX.22 元且已全部认证抵扣,后税款已补缴,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受当事人委托,吕泽宇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案件卷宗材料,细致分析在案证据,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庭审中当庭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并向法院提交煤炭购销合同书、结算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提煤单、过磅单等关键证据,核心辩护意见如下:
1. 本案存在真实煤炭交易,有提交的证据材料、相关人员供述及证人笔录予以佐证,足以证实案涉交易并非虚构;
2. 公诉机关指控的特定税点无证据证实,案涉公司已依据实际交易情况按照 13% 的法定税率向开票方支付相关税款;
3. 案涉审计报告及银行流水仅能证明资金流向,无任何证据证明所谓回流资金的账户由案涉公司所有或控制,且到案证人均陈述收到款项为煤款,本案无资金回流的事实依据;
4. 关联案件中,法院对涉及本案案涉公司的相关事实已作出无罪判决,本案可参考该生效裁判结果;
5. 案涉税款已全部补缴,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同时,吕泽宇律师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类案裁判规则,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且当事人即便存在相关发票接收行为,因有真实交易基础,亦不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无罪。
案件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且因案涉税款已全部补缴,当事人亦不构成逃税罪;同时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综合全案事实,考虑到本案不排除开票伴随真实交易、当事人系公司采购人员不法牟利动机不足、案涉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法院判决当事人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辩护取得良好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