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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主张案涉房产系双方共有财产,称其为案涉房产支付首付款、由其父支付剩余房款,案涉房产虽以被上诉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产权登记(单独所有),但系因自身当时为失信人等特殊原因,且案涉房产为双方婚房,被上诉人私自将房产登记为单独所有无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委托山西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抗辩案涉房产系其婚前财产,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房款由其支付,其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

办案经过

1. 一审阶段:上诉人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案涉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吕泽宇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委托后,梳理案件证据,重点举证案涉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上诉人婚前单独签订、首付款收据交款单位为被上诉人、房产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被上诉人单独所有,且上诉人提交的转账流水无法证明系用于支付案涉房屋贷款。同时提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均无固定收入,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房贷的情形,案涉房产应认定为被上诉人婚前财产。基层人民法院采纳吕泽宇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 上诉阶段: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拟证明其缴纳房屋贷款的事实。吕泽宇律师针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指出该电子凭证无法证明收款人的详细信息、无原始载体对应,且仅有少量记录标明房贷,其余均未标注,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同时补充提交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拟证明 2023 1 月起案涉房屋的房贷均由被上诉人母亲转给被上诉人后缴纳,进一步佐证案涉房产的还贷与上诉人无关。

3. 二审审理: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吕泽宇律师结合一审证据及二审质证意见,围绕案涉房产的婚前属性、产权登记效力、上诉人举证不能等核心要点展开辩论,坚持案涉房产为被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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