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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21 11 月,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严重人身损害,先后在本地及外地多家医院治疗,被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原告委托吕泽宇律师代理维权,将肇事司机及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35 万余元。

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

原告转院至天津多家医院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

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的计算标准与依据;

保险公司对非医保用药、外购药及部分住宿费用关联性的抗辩是否成立。


办案经过

证据梳理与诉讼策略制定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全面梳理了原告长达一年多的诊疗记录、医疗费票据、交通费凭证及误工证明等材料,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点,重点补充了转院治疗的必要性说明、伤残鉴定报告及收入明细,明确了以 “交强险优先赔付 + 商业险按责分担” 为核心的诉讼策略。

庭审中的关键抗辩

针对保险公司对天津治疗必要性的质疑,律师结合出院医嘱中 “继续神经外科治疗” 的明确要求,论证了转院治疗的医学必要性与合理性。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用药、外购药不予赔付的主张,律师指出,该类费用系治疗伤情所必需,且无证据证明其属于不必要支出,依法应予支持。

针对误工费计算标准的争议,律师主张按照行业平均工资计算,避免了因原告举证不足导致的赔偿数额大幅降低。

鉴定意见的采信与修正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了鉴定。尽管保险公司对部分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最终采信了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仅对后续治疗费部分保留了原告另行主张的权利。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 198000 元;

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 70% 责任比例赔付原告 123624.15 元;

两项合计赔付 321624.15 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 18000 元);

鉴定费 3500 元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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