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件简介
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间,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XXX”)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在厂区内非法提炼稀土,产生大量含强酸、氟化物的危险废物。被告人作为XXX的实际经营人,明知该废水具有高度危险性,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委托无资质人员将 141.96 吨废酸液直接倾倒至当地河道,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经鉴定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 118.77667 万元。
公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吕泽宇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被告人自首、积极修复生态、自愿认罪认罚等核心辩护点展开辩护,最终促成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全面阅卷吕泽宇律师在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接受委托,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并详细审阅全部卷宗材料,包括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精准梳理案件核心事实与证据链条。
精准研判,确定辩护策略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发现被告人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自首情节:被告人系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积极修复生态:案发后,被告人及家属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118.77667 万元,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厂区遗留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效降低了犯罪危害后果。
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自始至终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诚恳。基于此,律师确定了 “以自首、生态修复、认罪认罚为核心,争取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的辩护策略。
庭审辩护,充分阐述意见在庭审过程中,吕泽宇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向法庭充分阐述了辩护意见:
强调被告人的自首行为,请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举证证明被告人积极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缴纳全额赔偿金并处置遗留危废,体现了其悔罪诚意和对生态环境的补救意愿。
结合被告人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证明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认定其自首、积极修复生态、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判决:
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
该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鼓励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修复生态、认罪悔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