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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原告(化名)在道路上正常骑行二轮电动车时,被被告一(化名)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从后方超越并碰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一系被告二(XX公司)雇佣的外卖配送员,事故发生在其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被告二为被告一在被告三(某保险公司重庆XX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吕泽宇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固定证据:吕泽宇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指导原告收集并固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误工及护理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关键证据,明确了事故责任划分及损失范围。

精准定位,确定被告:根据事故发生时被告一正在执行外卖配送任务的事实,吕泽宇律师精准判断被告一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将其用人单位(被告二)及承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被告三)列为共同被告,确保原告的损失能够得到充分赔偿。

庭审抗辩,据理力争:在庭审过程中,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部分费用(如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部分损失证据不足等抗辩意见,吕泽宇律师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逐一进行有力反驳,主张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调整诉求,优化方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进展和证据情况,原告当庭对诉讼请求金额进行了合理变更,吕泽宇律师协助调整了诉讼策略,确保诉求更加精准、合法,更易获得法院支持。


案件结果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重庆XX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 47306.87 元。

被告二(XX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33264.8 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各方当事人按责任比例分担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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