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轻判缓刑案
案件简介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8 月,被告人甲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按照上线安排下载相关 APP 并加入聊天群,发布固定话术、虚假充值及返利截图等内容烘托虚假盈利氛围,为他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导致被害人被骗 51 万余元,甲X非法获利 10 万余元。期间,甲X介绍被告人乙X加入参与相关犯罪活动,被告人丙X亦经他人介绍加入实施同类行为,三人分别获取相应违法所得。案发后,甲X、乙X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丙X后续亦被取保候审,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三人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又变更指控事实及罪名。孟秀律师接受甲X委托,担任其本案一审辩护人。
办案经过
孟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详细梳理案件事实、证据细节,多次与当事人甲X沟通核实案件关键情节,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律师确定了罪轻辩护的整体思路,并针对案件细节拟定具体辩护意见:其一,甲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全部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二,甲X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预缴足额罚金,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审理阶段,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本案,孟秀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辩护环节清晰、全面发表上述辩护意见,并举证质证支撑辩护观点,同时就案件量刑情节与公诉人、法官充分沟通,恳请法院对甲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孟秀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相关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认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甲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甲X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扣押物品依法处置。被告人乙X、丙X亦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二人违法所得及相关涉案物品亦按规定处理。当事人甲X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甲X获缓刑处理,实刑风险得以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