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未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贵州区甲秀北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住贵阳市云岩因涉嫌罪,于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辩护人,贵州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以及问。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监护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采取的犯罪手段相对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