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XX
民事判决书
(XXXX)粤XXXX民初XXXX号
原告:陈X,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广东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原告:蔡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广东省某市某镇某街某号。
原告:蔡X,女,汉族,XXX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广东省某市某街道某巷某号某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湛江市经济技术开XX某大道某号某楼。
法定代表人:戴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蔡X、蔡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蔡X、蔡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保险赔偿金 XXX,XXX 元;
二、驳回原告陈X、蔡X、蔡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X,XXX 元(原告陈X、蔡X、蔡X已预缴),由原告陈X、蔡X、蔡X负担 XXX 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 X,XXX 元(经征询原告同意,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逐付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