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四倍利率计算);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一负担;
四、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在对被告一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26年1月15日,被告一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被告二自愿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经三方协商一致,被告一作为借款人、被告二作为担保人,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明确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张XX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于2026年1月20日还本付息,被告二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被告一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并捺指印,被告二李XX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并捺指印。借条出具当日,原告按约定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一足额交付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一当场确认收款,并出具《收据》。
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催要上述借款本息,但被告一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二亦未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等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明事实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