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1号支付本月抚养费,自2025年2月12日起至年满18
周岁且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
在恋爱期间,双方于2019年12月27日生育女儿。 被告作为父亲,应对女儿有法定抚养义务,但被告未履行抚养责任,很少关心其的生活、成长,也未支付过抚养费,严重损害了其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母亲,收入有限,难以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
故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关于抚养权的争议。原告的请求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符合最佳利益。第一,被告具备抚养能力。女儿今年5岁多,从出生到被原告带走,
一直由被告及被告父母抚养。被告父母经营超市,被告有自
己的生意,经济条件相对较好,能够为女儿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资源,被告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抚养责
任,确保女儿健康成长。第二,原告的收入有限。原告在起诉状中自述收入有限,难以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
原告的经济状况不足以提供所需的稳定生活保障和
教育资源。第三,最佳利益。女儿由被告抚养更符合她的最佳利益,被告能够为其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并且女儿一直跟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陪伴时间相比原告更多,孩子处在成长阶段,生活在熟悉环境中更
利于成长。
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
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女儿(2019年12月27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对女儿享有随时探望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