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案
我方诉求:
一、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判决婚生子归被告抚养;
三、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5年11月11日在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于生育一子。因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频繁发生争吵,现原告已在娘家居住并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被告协商离婚事宜,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已无任何感情交流,完全无和好可能。
经过代理律师与对方沟通,最终做通对方工作,法院最终调解离婚,原被告在律师的协助下,私下达成财产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