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原告:黄X,女(本律师为原告代理人)
被告:陈X,男
黄X与陈X1994年登记结婚,2020年黄X提起离婚诉讼,经一、二审判决离婚并分割部分共同财产。离婚后黄X发现陈X在离婚诉讼中,隐匿了婚姻存续期间名下尾号0307账户内257605元的定期存款,遂诉请分割该笔财产,并主张陈X因故意隐匿财产应少分或不分。陈X抗辩该笔存款已处置且账户已销户,其无隐匿行为,同时主张黄X亦存在财产隐匿情形,不同意分割。
二、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黄X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离婚诉讼卷宗及银行流水线索,固定陈X名下尾号0307账户257605元定期存款的存取记录、账户销户信息及离婚财产分割时间截点等关键证据,明确该笔存款在离婚财产核算节点真实存在。
一审阶段,律师当庭举证证实陈X在离婚财产申报时,未主动披露该笔存款,且在离婚诉讼期间单方将款项转移至另一账户并销户,构成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针对陈X的抗辩理由逐一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反驳。
陈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律师针对其“存款已用于出借及经营、属重复处理”“账户销户无需申报”等上诉理由,结合金钱种类物属性、财产申报的法定义务,逐一质证其提交的证据,有力反驳其无依据主张,同时明确黄X财产问题与本案无关,陈XX另案主张。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陈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X支付该笔存款对应的15万元,驳回黄X其他诉讼请求;陈X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7108元由黄X负担13808元、陈X负担3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陈X全额承担。
四、判决理由
1、案涉257605元定期存款系黄X与陈X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的时间截点为2020年1月10日,该笔存款在该节点真实存在于陈X账户中。
2、 陈X在离婚财产申报时,未主动披露该笔存款,且在诉讼期间单方转移款项并销户,主观上存在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依据法律规定应少分或不分,法院结合案情酌情判定陈X向黄X支付15万元。
3、二审法院认定,金钱为种类物,陈X对该笔存款的后续处分行为,不能否定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款项用途与该笔存款直接关联,其未申报的行为已构成隐匿,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