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元追偿权纠纷胜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一、二和被告一、二、三、四、五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一、二委托陈律师团队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条,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
一:被告一、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二代偿款XXX.95元,并承担利息(以XXX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8%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三、四、五对上述代偿款XXX.95元未能向被告追偿的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被告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担保费 37461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