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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交通事故遇多方推诿?南京XX硬核维护,为当事人争取数万元赔偿金

  南京XX代理的TX与F某、A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5)苏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成功为当事人TX争取到XXXXXX元合理赔偿,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亦由被告方承担,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例简介

  20XX年X月X日,被告F某(XX外卖骑手,A公司雇员)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时,与搭载原告TX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TX多处骨折、静脉血栓等严重伤情。交警部门认定F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XX保险上海分公司仅垫付部分费用,TX仍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未获赔偿,遂委托江苏XX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各项损失共计XXXXX元,被告方包含肇事骑手、用工单位、外包合作方及保险公司四方。

  二、办案过程

  陈星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案件梳理与维权工作,面对案件中多方被告权责交织、保险公司拒赔部分项目、被告主张扣减赔偿金额等多重难点,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

  固定核心证据:全面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银行流水、配送服务合同等关键证据,确认肇事骑手的职务行为属性,以及各被告之间的外包、保险合同关系,为责任认定奠定坚实基础;

  依法申请鉴定:协助当事人委托南京某鉴定所进行伤残及三期鉴定,明确误工期限XXX日、护理期限XX日、营养期限XX日,为赔偿金额计算提供合法依据;

  精准主张诉求:针对原告的实际伤情与损失,逐项核算赔偿金额,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扣除10%非医保用药”“不再赔付营养费、护理费”等抗辩理由,从法律依据和证据层面逐一反驳;

  当庭据理力争:庭审中,面对四方被告的不同抗辩意见,陈星律师清晰阐述法律关系,明确用工单位应对雇员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XX相关分公司因系外包关系无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理赔明细故应支持原告剩余医疗费主张,最终获得法院采信。

  三、案件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全部支持陈星律师的核心诉讼主张:

  判令A公司赔偿原告T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XXXXX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XXX元、鉴定费XXX元,合计XXX元,全部由A公司承担;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陈星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细致的办案思路和有力的庭审抗辩,为当事人实现了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其专业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

  精准梳理法律关系:本案涉及肇事骑手、用工单位、外包方、保险公司四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陈星律师准确界定雇员职务行为的赔偿责任主体为用工单位,厘清保险合同与侵权责任的独立关系,为案件胜诉找准核心方向;

  高效固定并运用证据:针对误工费、护理费等被告争议较大的项目,律师通过银行流水、误工证明、鉴定意见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最终按原告伤前平均工资支持XXX日误工费,充分体现了证据在诉讼中的核心作用;

  有力反驳不合理抗辩:面对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拒绝赔付三期费用”、被告主张降低赔偿标准等不合理要求,律师从法律规定和举证责任角度进行专业反驳,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支持原告剩余医疗费主张,并按当地标准核定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

  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在当事人仅知晓实际损失但对法律赔偿标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律师全程指导案件办理,精准核算合理赔偿金额,最终判决赔偿金额接近当事人诉讼主张,且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由被告承担,实现了“胜诉且减损”的维权目标。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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