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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分居想离婚?南京XX星律师二次起诉帮你成功判离

  安徽省滁州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皖XXX民初XX号

  原告:XX,女,XXX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江苏XX律师。

  被告:XX,男,X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X,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XX年原告与被告相识,20XX年双方在滁州市XX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沾染赌博恶习,双方多次因此吵架。20XX年XX月原告离开滁州回到河南,现双方已经分居十年,互不尽夫妻义务。20XX年XX月X日,贵院作出(2023)皖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双方婚姻已形同虚设毫无意义,现原告再次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XX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取名XX某。20XX年X月,原告XX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0XX年X月X日,本院作出(2023)皖X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XX、被告XX离婚。20XX年X,原告XX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XX于庭审中陈述:"我于20XX年就和被告XX分开,回河南省XX县娘家住了,至今一直也没有和被告联系过。孩子XX某现在在上职业技术学校,之前一直是和被告XX及XX母亲一起生活的"。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证实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已满一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实质改善,且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判决双方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婚生子XX某尚未年满18周岁,其之前一直与被告XX生活,综合本案案情,考虑到有利于XX某成长与生活的原则,本院认为XX某由被告XX抚养,原告XX每月支付抚养费XXX元直至XX某十八周岁为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XX某由被告XX抚养,原告XX于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XX某抚养费XX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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