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XX公司(下称 “原告公司”)因主张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下称 “被告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案号 (2025) 新XXXX民初 XXX 号,法院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所律师接受被告公司委托,担任本案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讼请求为:1. 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 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因侵权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数百万元,包含工人窝工损失、机械租赁损失、勘查勘探员工窝工损失等;3. 判令被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公证费等全部相关费用。
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为:被告公司自 2025 年 3 月起恶意围堵其若羌县某玉石矿施工道路,导致其无法开采、勘查矿山,由此产生各项窝工等直接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本所代理律师针对原告诉请及事实理由,提出如下抗辩意见:1. 原告主张的被告公司恶意围堵道路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案涉堵路行为系部分工人因未获足额劳动报酬自发的讨薪行为,被告既未组织、指挥该行为,亦未纵容、协助,无妨碍道路通行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2. 被告公司在堵路事件发生后积极协调疏通道路,每次堵路经警方协调后均及时恢复通行,未给原告造成持续、不可逆转的损失;3. 被告公司并非堵路行为实施主体,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对若羌县某玉石矿享有采矿权,2024 年 4 月,其与被告公司签订《矿山便道施工合同》,由被告公司承包案涉矿山施工道路承建工程。2025 年 4 月至 5 月,案涉矿山道路发生多次堵路事件,当地公安机关出警并形成出警记录梳理报告,堵路人员为被告公司雇佣的工人,系因未收到工程款自发堵路,且案涉道路在案件审理时已恢复畅通,无堵路行为。同时,原告公司自述其工人、机械设备均在矿山上,堵路经报警后即恢复通行。
二、案件总结
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公司是否存在侵权堵路的行为;2. 原告主张的损失与案涉堵路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真实、合法且有充分证据佐证。
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及查明的事实,作出如下认定:
1.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认案涉道路已畅通,无堵路侵权行为,故对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不予支持;
2.原告作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一方,未完成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堵路行为直接导致其停工,无法证实堵路行为与主张的窝工损失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3.原告提交的工资表系单方制作,工资支付记录、机械租赁费支付记录均无法证实与案涉侵权行为存在关联性;其提交的勘查相关合同部分为案外人之间签订,真实性无法核实,亦无证据证明相关费用实际产生,上述证据均未被法院采信;
4.原告无充分证据证实工人堵路行为受被告公司指使,被告并非案涉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律师价值
1.精准定位抗辩核心,厘清案件法律关系: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本案侵权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围绕 “被告无侵权主观故意、非侵权行为实施主体、未造成原告不可逆损失” 核心点构建抗辩思路,清晰区分工人自发讨薪行为与公司法人行为,从法律层面厘清被告无需承担责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2.全面质证原告证据,否定其举证效力:针对原告提交的工资表、租赁合同、勘查合同等证据,代理律师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角度进行全面且细致的质证,指出原告证据存在单方制作、主体不符、无实际履行证明等关键瑕疵,成功促使法院对原告全部证据不予采信,从根本上否定了原告主张损失的依据。
3.充分举证还原事实,维护被告合法权益:代理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还原工人自发讨薪、被告积极协调疏通道路的客观事实,充分证明被告无任何侵权过错,有效反驳原告的恶意侵权主张,让法院全面、客观了解案件背景,作出公正裁判。
4.专业把控诉讼程序,实现最优诉讼结果: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代理律师精准把握庭审节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专业陈述抗辩意见,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说理,最终成功促使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仅为被告避免了大额经济损失,更维护了被告的企业声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