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被告C]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原告A公司]按约向[被告B公司]供应水泥后,对方未支付货款,经结算尚欠三万余元货款未付。[原告A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B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C]虽承诺分期支付但未履行。[原告A公司]委托罗XX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B公司]、[被告C]共同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案件审理中,二被告均未到庭应诉,罗XX律师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发票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案涉买卖关系的成立及欠款事实。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C]作为[被告B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与原告沟通购货、确认欠款的行为系履行职务,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为[被告B公司],故驳回原告要求[被告C]承担责任的诉请;同时认定原告已按约供货,[被告B公司]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三万余元货款,并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诉讼、公告费用由[被告B公司]承担。
律师价值
案件审理中被告方无正当理由缺席,罗XX律师充分做好举证准备,梳理完整证据链,清晰证明买卖关系及欠款事实,同时精准分析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界定,为法院准确认定责任主体提供了清晰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围绕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张,最终获法院全部支持,成功助力委托人追回货款并获得利息赔偿,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