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通过网络渠道与被告磋商二手车买卖事宜,双方经微信沟通达成口头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原告以数十万元价格向被告购买指定型号二手车,被告负责车辆的运输及交付义务,原告先行支付购车订金。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约定通过微信、银行转账两种方式向被告个人账户足额支付购车订金一万余元,履行了己方合同义务。后被告先后以车辆发错地址、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等理由,告知原告无法按约定交付车辆,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于指定日期明确同意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订金,但此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最终拒绝回复原告消息、拒接电话,完全丧失沟通意愿。原告因迟迟无法收回订金,委托罗贵容律师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返还购车订金,并以订金金额为基数按4倍LPR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相关费用。
案件总结
本案系网络缔约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核心争议为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退款责任及逾期利息、律师费等费用的承担主体。案件具有口头协议缔约、网络转账交付订金、被告恶意违约且消极避责的特点,罗贵容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固定了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订金转账电子凭证、催告记录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的付款义务履行事实、被告的违约行为及同意退款的意思表示。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程序。律师在庭审中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主张被告未按约定交付车辆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返还原告订金,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维权相关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应承担返还订金的违约责任;因双方未就逾期还款利息进行书面约定,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律师费、保全费已实际产生,亦无合同约定该部分费用由被告承担,故对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的诉请未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限期返还原告购车订金一万余元,案件受理费数十元由被告承担。本案通过缺席判决的方式,依法确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网络二手车交易中的恶意违约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
律师价值
1.针对网络缔约的案件特点,精准固定电子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弥补了口头协议无书面合同的缺陷;
2.熟悉缺席审理程序的法律适用要点,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清晰、全面地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主张,确保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3.为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的维权提供专业指引,明确此类案件的证据收集重点、诉讼请求设计要点及费用主张的法律依据;
4.凭借专业的诉讼代理,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为原告追回订金,维护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对商事交易中的恶意违约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