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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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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凭借专业的诉讼代理,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为原告追回订金,维护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对商事交易中的恶意违约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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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通过网络渠道与被告磋商二手车买卖事宜,双方经微信沟通达成口头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原告以数十万元价格向被告购买指定型号二手车,被告负责车辆的运输及交付义务,原告先行支付购车订金。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约定通过微信、银行转账两种方式向被告个人账户足额支付购车订金一万余元,履行了己方合同义务。后被告先后以车辆发错地址、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等理由,告知原告无法按约定交付车辆,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于指定日期明确同意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订金,但此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最终拒绝回复原告消息、拒接电话,完全丧失沟通意愿。原告因迟迟无法收回订金,委托罗贵容律师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返还购车订金,并以订金金额为基数按4LPR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相关费用。

案件总结

本案系网络缔约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核心争议为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退款责任及逾期利息、律师费等费用的承担主体。案件具有口头协议缔约、网络转账交付订金、被告恶意违约且消极避责的特点,罗贵容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固定了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订金转账电子凭证、催告记录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的付款义务履行事实、被告的违约行为及同意退款的意思表示。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程序。律师在庭审中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主张被告未按约定交付车辆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返还原告订金,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维权相关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应承担返还订金的违约责任;因双方未就逾期还款利息进行书面约定,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律师费、保全费已实际产生,亦无合同约定该部分费用由被告承担,故对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的诉请未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限期返还原告购车订金一万余元,案件受理费数十元由被告承担。本案通过缺席判决的方式,依法确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网络二手车交易中的恶意违约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

律师价值

1.针对网络缔约的案件特点,精准固定电子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弥补了口头协议无书面合同的缺陷;

2.熟悉缺席审理程序的法律适用要点,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清晰、全面地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主张,确保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3.为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的维权提供专业指引,明确此类案件的证据收集重点、诉讼请求设计要点及费用主张的法律依据;

4.凭借专业的诉讼代理,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为原告追回订金,维护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对商事交易中的恶意违约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 2025-12-01
  • 筠连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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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贵容律师,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同时担任中共兴文县委社会工作部兴文县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专家顾问,兼具扎实的法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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