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 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步青律师
被告: 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
原告王XX于2024年4月7日第二次入职被告公司担任保安,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入职当日,王XX在工作时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4年11月10日,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2025年1月21日,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工伤十级伤残。因被告未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王XX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立即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入职当日即发生工伤,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极短,且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保,这给工伤待遇的索赔带来了一定难度。陈步青律师首先系统梳理了全部证据,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工资发放记录等,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他仔细核算了各项赔偿项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计算出原告应得的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并据此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陈步青律师主动与承办法官及被告代理人进行沟通。他一方面向被告方XX,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他也从诉讼成本、时间成本以及企业声誉等角度,向被告分析调解解决纠纷的有利之处。在多次沟通的基础上,陈步青律师准确把握住了双方的心理预期和调解空间,积极推动调解进程。他代表原告在赔偿金额上进行合理权衡,既确保当事人的核心利益不受损害,又为调解协议的达成创造条件。
案件结果:
本案经江苏省金湖县XX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王XX81000元。协议同时约定,如被告未按期足额给付,原告有权按照总额90000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就案涉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免收。本案的成功调解,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各项保险待遇的规定,高效、彻底地解决了双方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