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 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步青律师
被告: 洛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
原告周XX于2023年11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在被告承接的南京市江宁区某工地污水处理项目从事电焊工作,双方约定工资380元/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1月23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未为其申报工伤。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辩称,原告系其临时雇佣的临时工,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故不是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立即意识到,本案的核心障碍在于被告拒不承认劳动关系,意图以“临时雇佣”为由规避工伤赔偿责任。如果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工伤认定和后续赔偿将无从谈起。面对被告的强硬抗辩,陈步青律师制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的诉讼策略。
他首先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证据,包括能够证明工作内容的证人证言、显示被告支付工资7784元的银行流水、工作期间的沟通记录、事故发生后的送医记录以及被告支付医疗费的凭证等。这些证据虽然零散,但陈步青律师巧妙地将它们串联起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工资由被告发放、工作内容是被告的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有——这些都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坚称原告只是“临时雇佣”,并以“不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否认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针锋相对地指出,即便是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用工形式,也不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他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时间长短、是否签订合同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面对陈步青律师扎实的证据和有力的法律论证,被告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后,被安排在被告承接的项目工作,其工作内容是被告的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受、劳动报酬由被告发放,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被告辩称原告系临时雇佣,但即便是以完成特定事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亦不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确认原告周XX与被告洛阳XX公司在2023年11月1日至2021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这一判决为当事人后续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