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 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步青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芜湖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王某某
陈XX于2023年2月7日入职被告公司任电焊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832元,但被告未缴纳社保。2023年4月28日,陈XX在工作中左手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十级。因被告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陈XX提起诉讼,请求按日薪350元(月均9897元)标准计算欠付工资及工伤待遇。被告则主张应按合同约定的3832元标准计算。一审法院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为依据,认定月工资6303.75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面临的核心挑战是:如何推翻一审法院以“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为依据的工资标准认定,证明当事人主张的日薪350元才是真实的工资水平。这直接关系到欠付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多项赔偿的计算基数,差额高达数万元。
陈步青律师深知,本案的关键在于用证据“复活”真实的工资约定。他系统梳理了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零散证据,并将其串联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第一,招聘广告显示电焊工年薪8万元保底,与本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基本相符;第二,领款凭证照片复印件虽非原件,但四张凭证用途栏均明确载明为“预支工资”,金额分别为1000元、5000元、4995元、2000元;第三,微信转账记录显示两笔加班费分别为700元、262.50元;第四,也是最关键的是,当事人与公司财务人员的沟通录音。
在二审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重点运用了这份录音证据。录音中,公司财务人员在与陈XX沟通时,明确核算出“75.5个工,350一天,一起是26,425元,你已经支了12,995元(未含两笔加班费),要压一个月工资在这里”。陈步青律师指出,这段录音是公司财务人员在正常业务沟通中的自认,直接证明了双方约定的日薪标准就是350元,且公司已经按此标准核算了应付工资总额。面对这份铁证,被告关于“按合同约定3832元计薪”的主张不攻自破。
陈步青律师进一步论证:虽然招聘广告、领款凭证系照片复印件,但从举证能力来看,劳动者无法获得上述复印件的原件,且这些证据内容与转款记录、沟通录音等相互印证,招聘广告所载的电焊工工资亦与本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基本相符,应当予以采信。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根据沟通录音内容,XX公司财务人员明确陈XX受伤前的应付工资数为26,425元,该核算过程显示其月工资标准远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3832元。结合招聘广告、领款凭证、转款记录等证据,酌定陈XX月工资标准为7612.50元(350元×21.75天)。据此,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相关部分,判令被告支付工资差额10,902.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287.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837.50元等各项费用合计158,919.50元,比一审判决增加了3万余元。
本案的成功改判,是基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本人工资”规定的准确适用,以及对证据规则的灵活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