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 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步青律师、陈XX律师
被告: 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
原告陈XX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因被告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被告对赔偿事宜存在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面临的是一起典型的工伤待遇索赔案件。当事人因工受伤,本应依法获得相应赔偿,但被告公司迟迟未能足额支付,导致当事人陷入维权困境。陈步青律师深知,对于受伤的劳动者而言,尽快拿到赔偿款、解决生活困难才是当务之急,漫长的诉讼程序只会加重当事人的负担。
为此,陈步青律师制定了“调解优先、保障权益”的诉讼策略。他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仔细核算了当事人应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确保每一个赔偿项目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同时,他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其实际困难和诉求,确定了一个既合理又有谈判空间的赔偿金额底线。
在诉讼过程中,陈步青律师主动与承办法官和被告代理人进行沟通。他向被告方明确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案件一旦进入判决程序,不仅会增加被告的诉讼成本,还可能对企业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他也从诉讼时间、执行风险等角度,向当事人分析调解解决纠纷的有利之处。
在多次沟通的基础上,陈步青律师准确把握住了双方的心理预期和调解空间。他注意到,被告公司虽然对赔偿金额有异议,但有分期付款的意愿和能力;而当事人虽然希望尽快拿到赔偿,但也理解被告的资金周转压力。于是,他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分期支付+违约惩罚”的调解方案:被告分四期支付65000元赔偿款,同时约定如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另加付5000元违约金。这一方案既照顾了被告的资金安排,又为当事人提供了强有力的履约保障。
案件结果:
本案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65000元,分四期支付:2024年9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10月15日前支付15000元,11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12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可就所有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另加付违约金5000元;
二、双方相互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三、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各项保险待遇的规定,高效、彻底地解决了双方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