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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步青律师 当前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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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步青律师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创新设计了“分期支付+违约惩罚”的双重保障条款。他既通过调解快速为当事人锁定65000元赔偿,又以5000元违约金为履约“上保险”,让对方的每一期付款都不敢懈怠,真正实现了维权效率与资金安全双赢。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 原告: 陈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步青律师、陈XX律师

  • 被告: 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汤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

原告陈XX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因被告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被告对赔偿事宜存在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面临的是一起典型的工伤待遇索赔案件。当事人因工受伤,本应依法获得相应赔偿,但被告公司迟迟未能足额支付,导致当事人陷入维权困境。陈步青律师深知,对于受伤的劳动者而言,尽快拿到赔偿款、解决生活困难才是当务之急,漫长的诉讼程序只会加重当事人的负担。

为此,陈步青律师制定了“调解优先、保障权益”的诉讼策略。他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仔细核算了当事人应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确保每一个赔偿项目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同时,他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其实际困难和诉求,确定了一个既合理又有谈判空间的赔偿金额底线。

在诉讼过程中,陈步青律师主动与承办法官和被告代理人进行沟通。他向被告方明确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案件一旦进入判决程序,不仅会增加被告的诉讼成本,还可能对企业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他也从诉讼时间、执行风险等角度,向当事人分析调解解决纠纷的有利之处。

在多次沟通的基础上,陈步青律师准确把握住了双方的心理预期和调解空间。他注意到,被告公司虽然对赔偿金额有异议,但有分期付款的意愿和能力;而当事人虽然希望尽快拿到赔偿,但也理解被告的资金周转压力。于是,他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分期支付+违约惩罚”的调解方案:被告分四期支付65000元赔偿款,同时约定如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另加付5000元违约金。这一方案既照顾了被告的资金安排,又为当事人提供了强有力的履约保障。


案件结果:

本案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65000元,分四期支付:2024年9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10月15日前支付15000元,11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12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可就所有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另加付违约金5000元

二、双方相互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三、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各项保险待遇的规定,高效、彻底地解决了双方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4-08-01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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