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 徐XX
用人单位: 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
职工信息: 徐XX,男,办事人员
徐XX系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办事人员,被派遣至柬埔寨工作。2022年8月6日,徐XX在前往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踝部受伤,经诊断为“右侧外踝骨裂,右侧踝关节韧带拉伤,右外踝骨折”。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存在争议,徐XX委托陈步青律师代理申请工伤认定。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面对的是一起特殊的跨国工伤认定案件——劳动者在国外工作期间,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事故发生在境外,证据调取困难;用人单位可能以“境外工作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为由抗辩;且需要协调国内外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陈步青律师深知,本案的核心在于证明两点:第一,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这一法定情形;第二,劳动者负“非本人主要责任”。然而,由于事故发生在柬埔寨,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文书、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关键证据的获取成为首要难题。
为此,陈步青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证据收集方案。他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了在柬埔寨期间的相关材料,包括:柬埔寨当地诊所和医院的诊断记录、翻译件及公证认证文件;能够证明事故发生时正在前往上班途中的时间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以及能够证明事故责任划分的相关材料。同时,他协助当事人整理了回国后在如皋市江安镇卫生院继续治疗的诊断证明,形成了完整的医疗证据链。
在申请材料准备过程中,陈步青律师特别注重对“上班途中”这一关键事实的论证。他收集了当事人当日的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住宿地点与工作地点的距离证明等,用以证明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确实是在合理的上班路线上。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要件,他指导当事人尽可能收集当地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材料。
2023年7月11日,陈步青律师代理当事人正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面对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情况,他积极与工伤认定部门沟通,了解具体要求,及时补充完善材料。2024年3月20日补正材料收悉后,工伤认定部门于3月25日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在用人单位举证期间,陈步青律师准备了充分的答辩意见,针对可能提出的异议做好应对准备。
案件结果: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徐XX为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办事人员,2022年8月6日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致右踝部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右侧外踝骨裂,右侧踝关节韧带拉伤,右外踝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予以认定工伤。
本案的成功认定,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这是对跨国劳务人员工伤权益的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