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 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步青律师、陈XX律师
被告一: 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
被告二: 某某某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X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丁XX
原告李X于2022年9月26日入职被告一公司,在被告二总承包的某科研办公楼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23年4月6日,原告在工作中摔倒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十级。因被告一未及时申报工伤导致原告无法及时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劳动关系、两被告协助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及拖欠工资等。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面对的是一起涉及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复杂工伤待遇纠纷案件。原告李X在项目工地受伤,虽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因用人单位(被告一)未在法定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原告只能自行申报工伤,且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同时,原告的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拖欠工资等问题也存在争议。
陈步青律师深知,本案的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明原告的工资标准,以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第二,争取合理的停工留薪期;第三,厘清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划分;第四,追索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导致的损失。
在证据收集阶段,陈步青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了银行交易明细、人员考勤信息、劳动合同、医疗费票据等材料。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被告二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期间向原告支付45730元;考勤信息显示原告自2022年9月26日开始实际出勤,共出勤120天。这两份证据相互印证,成为确定原告工作时长和工资水平的关键依据。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针对被告一的各项抗辩进行了有力回应:
关于工资标准问题:被告一主张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薪200元计算。陈步青律师指出,银行交易明细和考勤信息显示,原告在6.39个月工作期间共获得45730元报酬,折算月工资为7156.49元,远高于合同约定,应以此作为工资标准。
关于停工留薪期问题:根据原告伤情(四根以上肋骨骨折)和住院情况,陈步青律师主张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最终法院酌定为3个月。
关于医疗费问题:陈步青律师提交了完整的医疗费票据,经核算医保范围内费用为7540.22元,获法院全额支持。
关于责任划分问题:陈步青律师明确区分了总包单位(被告二)和分包单位(被告一)的责任——被告二作为投保单位,负责协助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一作为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应由单位承担的赔偿项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X与被告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次日);
二、被告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469.47元(7156.49元/月×3个月)、医疗费7540.22元、护理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合计44759.69元;
三、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手续;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拖欠工资、交通费等)。
本案的判决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