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 王XX
委托代理人:陈XX律师、陈XX律师
被申请人: 无锡市某铸造厂
投资人:朱XX
委托代理人:戚X某
申请人王XX于2024年7月2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约定工资270元/天,岗位为造型工,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保。2024年10月17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右下肢被铁水烧伤,2025年8月24日被认定为工伤,2025年11月7日被鉴定为工伤九级。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4600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陈XX律师面对的是一起严重的工伤事故案件——当事人因铁水烧伤,伤情严重,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更棘手的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意味着全部工伤赔偿费用都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这往往会导致用人单位抵触情绪强烈、赔偿意愿低下。
陈XX律师深知,对于被铁水严重烧伤的劳动者而言,尽快拿到赔偿款不仅是经济需求,更是心理慰藉。他制定了“快速调解、高额赔偿、履约保障”三位一体的诉讼策略。
在证据准备阶段,陈XX律师系统梳理了全部关键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约定记录(270元/天)、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等。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等规定,精确计算出申请人应得的各项待遇共计214600元,为调解谈判奠定了坚实的数额基础。
在仲裁庭上,陈XX律师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艰苦谈判。他一方面向对方阐明法律规定的刚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赔偿责任无法回避;另一方面,他也从诉讼成本、企业声誉、执行风险等角度,分析调解解决纠纷的有利之处。
在谈判陷入僵局时,陈XX律师适时调整策略,提出了“总额让步+违约金保障”的方案:将214600元的诉求调整为168000元一次性解决,但附加5000元违约金条款作为履约保障。这一方案既降低了被申请人的支付压力,又为申请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执行保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案件结果:
本案经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劳动用工关系于2025年11月26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68000元,应于2026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如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支付,需承担违约金5000元;
三、申请人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双方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四、双方劳动用工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劳动权利义务终止,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高效、彻底地解决了双方的工伤赔偿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