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 赵XX
委托代理人:陈XX师
被申请人: 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X某
委托代理人:刘XX
申请人赵XX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陈XX师面对的是一起跨区域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山东,劳动者在江苏句容工作受伤。这种异地用工、异地工伤的情形,给维X增加了程序上的复杂性。当事人赵XX因工致十级伤残,急需获得赔偿以解决生活困难,尽快拿到款项成为最迫切的需求。
陈XX师深知,跨区域劳动争议如果走完完整的仲裁、诉讼程序,将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对受伤劳动者极为不利。为此,他制定了“快速调解、分类处理”的诉讼策略,将工伤保险待遇分为两类处理:一类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另一类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证据准备阶段,陈XX师系统梳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记录、医疗记录等关键材料,为每一项诉求都准备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等规定,精确计算出申请人应得的各项待遇。
在仲裁庭上,陈XX师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多轮沟通。他一方面向对方阐X法律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分轨处理”的调解方案:由被申请人支付的295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则由双方共同配合办理申领手续,报销所得归申请人所有。
这一方案的巧妙之处在于:既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直接赔偿责任,又确保了申请人能够顺利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避免了因用人单位不配合导致申请人无法申领待遇的风险。同时,10日内共同办理的约定,为申领程序设置了明确的时限保障。
案件结果:
本案经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赵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9508元;
二、双方自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0日内共同为申请人办理工伤待遇申领手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所得款项归申请人所有;
三、申请人获得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高效、彻底地解决了跨区域工伤待遇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