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 赵XX
委托代理人:陈XX律师
被申请人一: 安徽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XX
被申请人二: 安徽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XX
共同委托代理人: 龚XX
申请人赵XX在被申请人一处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涉及工伤待遇赔偿,同时因劳动关系解除涉及经济补偿金争议。两被申请人为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相关费用,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陈XX律师面对的是一起涉及关联公司、多项诉求的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赵XX不仅涉及工伤待遇赔偿,还涉及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且用人单位为两家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成为本案的关键问题。
陈XX律师深知,对于劳动者而言,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推诿是维权过程中常见的困境。他制定了“锁定主体、连带责任、分期支付+违约金保障”的诉讼策略,力求一次性解决全部争议。
在证据准备阶段,陈XX律师系统梳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期间沟通记录等材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两家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相同,且均在南京市江宁区有项目地,这为主张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提供了事实基础。
在仲裁庭上,陈XX律师与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多轮沟通。他向对方阐X,本案涉及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金两项法定赔偿,如果进入裁决程序,不仅需要较长时间,还可能面临多项不利裁决。同时,他从诉讼成本、企业声誉等角度,分析调解解决纠纷的有利之处。
在调解方案设计上,陈XX律师创造性地提出了三重保障机制:
第一重保障:明确赔偿责任主体。 协议明确由被申请人一支付调解款,同时约定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被申请人一未能履行,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被申请人二追偿,彻底堵死了关联公司相互推诿的可能。
第二重保障:分期支付与加速到期。 96000元调解款分两期支付(2025年6月23日前支付48000元、7月18日前支付48000元)。同时约定,任一期逾期未付,申请人可要求余款一并支付,避免了“一期逾期、后续无望”的风险。
第三重保障:违约金条款。 协议特别设置5000元违约金,作为被申请人履约的“紧箍咒”,大大增加了违约成本,确保调解协议能够顺利履行。
案件结果:
本案经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一安徽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赵XX之间劳动关系于2025年4月14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一分两次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包括工伤待遇、经济补偿等)共计96000元(2025年6月23日前支付48000元、2025年7月18日前支付48000元)。任一期逾期未支付的,申请人可要求余款一并支付,另被申请人一需承担违约金5000元;
三、被申请人二安徽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再无争议,劳动关系相关权利义务一次性了结。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待遇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高效、彻底地解决了双方的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