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XX院。
被告人储X,男,1989年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20XX年11月因赌博行为被原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XX年被取保 候审,20XX年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俞XX,男,1991年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上海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被上海 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2X年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律师,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XX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储X、俞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xx月 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XX院指派XX员冯霜出庭支 持公诉,被告人储X、俞XX及辩护人高XX、蒋律师到庭参加诉 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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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储X、俞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赌博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储X、俞XX犯罪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储X、俞XX所实施行 为的性质、特征,更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储X、 俞XX的行为以赌博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储X、俞XX到案后能如 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 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退缴违法所得以及预缴罚金等情况,本 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俞XX的犯罪情节以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等,对其不宜 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 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案工具 应予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尚,判 决如下:
一 、被告人储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 币一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 2日止。)
二 、被告人俞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 一万元(已预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