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申请人以与两被申请人存在混同用工、被违法辞退为由,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高额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 30 余万元,同时要求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第一被申请人某公司委托北京市XX律师参与仲裁应诉。
二.办案经过
宋代军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厘清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存续脉络,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混同用工、加班费及工资的核算与支付争议、第二被申请人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随后律师指导第一被申请人收集固定关键证据,包括限期返岗通知书、邮寄凭证、工资表、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充分佐证申请人系无故旷工、公司未主动辞退,且工作时间未超法定标准、已部分支付加班费的事实。
仲裁庭审中,宋代军律师当庭清晰阐述抗辩意见,针对申请人主张的混同用工,指出两被申请人为独立法人,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后,自愿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非本人原因的工作安排,不构成混同用工;针对违法解除赔偿金,举证证明申请人无故离岗且经两次书面通知仍拒不返岗,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针对加班费,对申请人主张的高额加班时长和费用予以精准反驳,同时认可已支付部分加班费的事实;针对工资争议,核算申请人实际出勤情况并提出社保费用抵扣意见。律师还从法律适用角度,论证第二被申请人无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
三.案件结果
在宋代军律师的专业抗辩与举证下,仲裁委经审理作出裁决,未支持申请人的核心诉求:驳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高额延时 /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主张,亦驳回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仅认定第一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 2025 年 2 月部分工资 2896.55 元、2024 年 3-12 月休息日加班工资 10069.64 元及经济补偿金 4500 元,三项合计仅 17466.19 元,大幅缩减了第一被申请人的赔付范围,最大化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