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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海沪达律师事务所
沪达所律师协助原告固定了关键证据,确立了合法借贷关系,成功追索了本金及逾期利息,维护了委托人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上海XX律师。

被告:石XX,男,1982年出生,汉族,户籍 地安徽省。

原告李XX与被告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 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 2025年9月3日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被 石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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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  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短信沟通记录和通话录音等证据, 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依  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如逾期

还款,还应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 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逾期利息, 因原告于2023年12月19日短信催讨时表示“请你年底先还我 五万,剩下五万明年还我”,故其中50,000元可自2023年12 26日起算,剩余50,000元应自2025年1月1日起算。被告 辩称本案借款为高利贷,借款用于赌博,并已归还五、六万元利 息,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予以否认,故对其抗辩, 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 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 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XX 款本金100,000元。

、被告石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 款逾期利息(其中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5 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及保全费1,046 元,由被告石XX负担。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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