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简介
原告为农民工,受甲X雇佣在某项目工地从事瓦工工作,工作期间产生工资 38045 元,仅获付部分款项,尚欠 19838 元未结清。该项目由A公司总承包,B公司分包后又由无资质的甲X实际施工,原告多次向各被告讨要工资未果。原告委托宋XX律师提起追索劳动报酬诉讼,要求三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及逾期利息。
二、 办案经过
宋XX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案件工程承包关系,明确总包、分包及实际施工人的责任主体身份,锁定案件核心为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划分。随后律师指导原告收集固定零工单、工资表等欠薪证据,同时调取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材料,佐证原告提供劳务及被拖欠工资的事实,梳理并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依据,确定总包、分包单位的连带清偿责任主张。
案件开庭审理时,B公司抗辩与原告无债权债务关系、主体不适格,A公司辩称已付清工资且无过错不应担责。宋XX律师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证明原告受雇提供劳务、被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同时结合法律规定,论证甲X与B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总包单位A公司、分包单位B公司依法应承担的工资清偿责任,针对二公司的抗辩意见逐一作出针对性反驳,明确其法定责任不可免除。
三、 案件结果
在宋XX律师的专业代理与充分举证下,法院经审理认定甲X与B公司存在挂靠关系,甲X作为实际用工人应支付原告拖欠工资 19838 元,B公司作为被挂靠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A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案涉拖欠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无法律依据,法院未支持原告的利息主张。案件受理费由甲X、B公司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