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户籍地 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XX海XX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 徽省。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海市分公司,住所 地XX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龙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律师,XX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律师,XX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 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 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被告罗某某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XX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 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 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李某某人民币85,302.10元;
二、被告罗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 人民币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