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尹X与黄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飞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尹X,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飞,湖北XX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黄X,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尹X与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X及其委托代理人韩飞、被告黄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X诉称,原告尹X与被告黄X2011年4月1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6日生一子黄X甲。原告尹X与被告黄X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婚后性格不合,双方无法有效沟通与交流,很容易吵架,已没有夫妻之间应有的照顾与关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尹X与被告黄X离婚;2、婚生子黄X甲由原告尹X抚养,被告黄X按每月2000元标准,按月向原告尹X支付婚生子黄X甲的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X承担。


被告黄X辩称,原告尹X与被告黄X是自由恋爱结婚,双方有感情基础。结婚到现在,被告黄X每月都按时将工资交给原告尹X,原告尹X生完孩子后就未上班,被告黄X承担了该承担的责任。原告尹X陈述被告黄X大声说话就是吵架,被告黄X不认为是吵架,双方目前没有吵架。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尹X与被告黄X2010年7月自由恋爱,2011年4月1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6日生一子黄X甲。原告尹X与被告黄X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尹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尹X与被告黄X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经开庭质证、认证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尹X与被告黄X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原告尹X与被告黄X在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时应互谅互让。原告尹X与被告黄X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原告尹X与被告黄X在今后的生活中要加强修养,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原告尹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尹X与被告黄X离婚。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尹X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叶XX


  • 2014-12-04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