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河 南省信阳市,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上海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1996年出生,汉族,户籍地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 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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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被告应承担3.11万元的还本付息之责。据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七
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新 磊借款3. 11万元;
二、被告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3.45% 支付原告王某某上述3. 11万元的2023年9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 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公告费400元(原告王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唐某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616元(原告王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