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海沪达律师事务所
沪达所代理本案,通过组织送货单、发票等核心证据,成功证明被告为实际买方,法院全额支持货款及逾期利息诉请,有力维护了客户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XX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X沪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XX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某某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不详。

原告XX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某某建筑构件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 用简易程序,由于被告未能送达,于2024年10月28 日开展公告 前谈话,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依法于2024 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某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锡某某建筑构件有 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XXXXXXXXXX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 付价款。本案中,虽原告提供的发货单上的收货单位与被告名称 不一致,但结合开具发票的购买方为被告以及原、被告之间的交 易惯例可知,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 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货 物交付义务,而被告作为买受人在接受原告交付的货物后,至今 未支付尚欠的货款,显属违约,故被告理应继续履行货款支付义 务,并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对原告的第一项诉 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以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来计 算逾期付款利息,因原、被告之间未就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 进行约定,本院综合原告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 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认为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过高,

故依法予以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1.3倍计算。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起算 日,因原、被告亦未就付款时间进行约定,原告主张从增值税专 用发票被抵扣的下一个月即2024年2月1日起算无不当,本院予 以确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 院提交答辩材料,应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主张进行抗辩等诉讼权 利,相应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五百一 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无锡某某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XX某某某有限公司货款197,779元;

二、被告无锡某某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偿付原告XX某某某有限公司以197,779元为基数,自 2024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1.3倍计算的逾 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5元,保全费1,508元,公告费400元,合 6,163元,由被告无锡某某建筑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