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章世铿律师 在线
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2022 年 3 月,委托人(反诉原告)与被反诉人及另一第三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三方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经营连锁超市,约定了出资比例、合伙事务执行、盈亏分担、竞业禁止及挪用出资的违约责任等内容。被反诉人按约出资后,于 2024 年以委托人隐瞒未设立合伙企业、挪用出资款、私自设立竞争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协议、返还出资款 15 万元、按挪用金额双倍赔偿 30 万元并承担律师费,本诉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认为其已依约履行合伙义务,被反诉人全程参与合伙经营,合伙项目实际以公司形式运营且处于亏损状态,被反诉人所述均为虚假陈述,故委托章世铿律师提起反诉,要求被反诉人按 30% 的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亏损 38 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办案经过

章世铿律师接受委托人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后,立即开展案件梳理工作,全面核查案涉《合伙协议》条款、合伙经营的各类沟通记录、资金支出凭证、经营场地租赁及装修材料、超市运营相关证据等核心材料。庭审中,章世铿律师针对本诉原告的诉讼主张逐一抗辩:其一,案涉合伙项目未登记为合伙企业,系因本诉原告自身涉诉原因要求不登记其股东身份,并非委托人隐瞒,且委托人及第三人均认可其实际合伙权益;其二,案涉两家关联公司实为合伙项目的实际运营主体,系因工商审批问题另行注册,委托人已将注册事宜告知本诉原告,且本诉原告介绍了营业执照办理代理人,全程参与超市名称确定、场地租赁、装修、设备采购、货品定价、供货商选择等经营管理事宜,不存在被隐瞒的情形;其三,本诉原告所述被殴打、委托人挪用出资款均与事实不符,合伙出资款已全部用于超市开业筹备及运营,超市持续亏损,委托人还通过多种方式垫资维持经营,而本诉原告不仅拒绝补缴出资,还提供劣质供货影响经营;其四,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财产,本诉原告在未清算的情况下要求返还出资、双倍赔偿无法律依据。同时,章世铿律师就反诉部分向法院提交了合伙经营的亏损凭证、资金支出明细等证据,主张案涉合伙项目已实际运营且产生巨额亏损,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被反诉人应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责任,其拒不承担的行为已违反协议约定。此外,针对本诉原告主张委托人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问题,章世铿律师向法院举证证明案涉两家公司存在股东、经营场所、管理人员交叉的情形,实为一套人马运营,并非委托人经营与合伙项目相竞争的业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委托人存在挪用出资、违反竞业条款的行为。诉讼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章世铿律师就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专业质证意见,充分还原案件事实,反驳本诉原告的虚假陈述,同时强化反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各方均明确表示无需委托评估机构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案涉《合伙协议》于起诉状副本送达委托人及第三人时解除,本诉原告退出合伙;驳回本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均由本诉原告自行承担;驳回委托人的反诉请求,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法院认定,案涉《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合伙体已实际建立且本诉原告全程参与经营,案涉公司系合伙项目的实质体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委托人挪用出资款、违反竞业条款,本诉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核心依据不足;同时,因双方均未提供合伙财产结余、损失状况及债权债务的结算依据,也未申请清算,故本诉原告要求返还出资、委托人要求被反诉人承担亏损的诉请均缺乏理据,双方可待清算后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章世铿律师的应诉抗辩意见得到法院充分采纳,成功驳回本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委托人承担无依据的赔偿及返还出资责任。


  • 1970-01-01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章世铿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章世铿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0年
章世铿律师
14405201****7634 执业认证
  • 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砂路111号粤海大厦B座2415/2101号
  • 158 1507 040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