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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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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原告二人欲购置某房企开发的商品房,案涉房屋系房企抵偿给某XX集团的工抵房。原告先与房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后,又与XX集团、相关投资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全款 922717 元,XX集团以 715000 元的优惠价将购房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需先支付全款至房企监管账户,房企向XX集团支付该款项后,XX集团再将 207717 元差价返还原告。原告按约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按揭贷款,将全款支付至指定账户,但XX集团以房企未向其退款、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不返还差价。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章XX律师团队提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要求XX集团支付购房差价、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同时要求房企对差价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经过

章XX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按揭贷款合同、三方协议书、律师费支付凭证等,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一是XX集团主张的差价返还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二是XX集团是否应承担原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三是房企是否需对差价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过程中,XX集团辩称,协议书约定房企向其退款后 5 个工作日内才向原告返还差价,现房企未退款,付款条件未成就,且差价系其实现债权后给予原告的优惠,未实现债权则无需支付;同时主张协议书未约定其需承担原告律师费。房企则辩称其非三方协议书当事人,差价返还是原告与XX集团的约定,其主体不适格,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针对上述抗辩,章XX律师提出核心代理意见:1. 三方协议书中关于 “房企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差价” 的约定系赋权性约定,并非限制性约定,未约定房企未付款时原告丧失差价返还请求权,且XX集团已通过诉讼向房企主张退款并取得生效判决,原告已按约履行全款支付义务,XX集团理应返还差价并支付逾期利息;2. 案涉协议书系XX集团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仅约定XX集团的损失由败诉方承担,根据公平和权利对等原则,XX集团违约时,亦应承担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3. 虽房企与原告就差价返还无直接约定,且XX集团已对房企提起退款诉讼并获生效判决支持,房企无需再对案涉差价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章XX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1. XX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购房差价款 207717 元及利息(以 207717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 XX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0000 元;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XX集团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回。本案最终实现委托人的核心诉讼请求,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购房差价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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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世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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