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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章世铿律师 在线
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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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委托人系某房地产公司员工,2021 年与XX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受公司安排至XX公司担任项目总监,工作期间由乙公司发放薪资。委托人在乙公司任职过程中,为公司垫付诉讼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多项因公费用,相关票据已提交公司财务且经负责人审批通过,但乙公司始终未支付该笔款项,甲公司亦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委托人就该纠纷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委托人遂委托广东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因公费用及逾期付款利息,甲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办案经过

章世铿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案件核心事实与证据,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息、劳动合同、人事任免决定书、费用报销相关材料、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关键证据,初步主张被告拖欠因公费用 224380.23 元。庭审过程中,经核对确认诉请金额调整为 139715.06 元,同时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做好充分质证与辩论准备。

案件审理中,乙公司到庭答辩并提出多项抗辩意见,主张实际欠付金额仅 108981.76 元,认为部分费用系代收款、委托人涉嫌虚假报销、部分费用未完成审批且已撤回报销申请,同时辩称公司账户被共管无支付自主权,不应支付逾期利息,且甲公司与本案无关无需担责。章世铿律师针对上述抗辩逐一反驳,重点指出乙公司所称代付费用部分,委托人已通过公司 OA 系统完成报销审批,付款单位明确为乙公司,乙公司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代付主张,委托人有权主张该笔费用;对于报销审批及费用真实性,委托人已提交经审批的报销材料,足以证明费用垫付的事实及金额。同时,章世铿律师就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结合法律规定阐述了被告拖欠款项的违约责任,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中甲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乙公司相关抗辩亦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支撑,章世铿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法律论证,清晰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采信了章世铿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垫付费用的行为受益方为乙公司,其主张的代付费用部分已完成审批,委托人有权主张该笔款项。最终判决:

1. 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因公支出的费用 193715.06 元及利息(以 193715.06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 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 210 元,由甲乙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迳付委托人。

若乙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委托人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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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世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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